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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古同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 元。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載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然遍查卷內並未見附   表,請陳明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是否即為起訴狀   後附之本票?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