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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 萬7,2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 萬7,4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8 萬6,92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