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宗融
上列原告與
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
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 萬7,22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8 萬7,4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8 萬6,92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