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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錫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3,   800 元;訴之聲明載被告應給付原告85萬3,600 元;附表金   額載42萬6,900 元及42萬6,000 元,合計為85萬2,900 元;   後附支票影本金額均為42萬6,900 元,合計為85萬3,800 元   ,則附表及聲明是否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