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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建物所有權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鴻忠間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明被告返還苗栗縣○○鄉○○村0 鄰0000000 號房屋   (下稱系爭建物)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何? 二、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鄭鴻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