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8,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