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柏延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8,87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