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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黃傑祥即祥豪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生消防安全設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萬4,4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