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莊家卉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被   告 緯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於民 國108 年11月15日就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面積49 18.56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之 本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度司執字第4211號裁定所示,系爭土地之 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56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5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7,2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