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莊家卉
訴訟
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被 告 緯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
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確認
兩造於民
國108 年11月15日就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面積49
18.56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之
本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度司執字第4211號裁定所示,系爭土地之
最低
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56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5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7,2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