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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三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