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三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