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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陳俊光       林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蔡世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