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陳俊光
林麗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揚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法定
代理人蔡世文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