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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宛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