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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進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木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松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45 萬2,6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 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朱昱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