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嘉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芬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   應自民國109 年4 月1 日起至111 年6 月10日止,按月於每   月1 日給付原告66,948元之未到期租金,是本件屬定期收益   涉訟,應以自109 年4 月1 日至111 年6 月10日之期間(共   26個月)計算所得之收入總額為訴訟標的金額,此部分依原   告所請求之每月66,948元計算,總額為1,740,648 元(計算   式:66,948元×26月=1,740,648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740,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 二、苗栗縣○○鎮○○段○○段○○○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