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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邱雪蘭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相 對 人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 聲請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調解 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應 將聲請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依照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回復原狀,調解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4,000 元(計算式:聲請人請求回 復原狀面積約780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 元=23萬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另調解聲明第2 項請求相對人應連帶賠 償聲請人200 萬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