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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聲請先行調解程序尚未繳納調解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 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 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有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35,263元,應徵調解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