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豪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
聲請先行調解程序尚未繳納調解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
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
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有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35,263元,應徵調解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