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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富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人銓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劉人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