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郡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令騰
被 告 林呤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具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之SK200 型之挖掘機(下稱
系
爭機具),系爭機具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
同)458,333 元,有原告提供之原告109 年度財產目錄、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58,33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