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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燃輝 代 理 人 戴佑錪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煜彥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10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