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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鼎邦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98,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 元。 二、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泰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