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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祐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長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巖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