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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力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松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7,1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