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力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松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7,1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