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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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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哈妮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立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二、被告洪立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