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玖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寶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顯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訴字第2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