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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玖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寶 被上訴人被   告 黃顯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訴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