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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曾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芬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為第一審 判決。上訴人即參加人曾慧為輔助上訴人全聯公司而參加訴訟, 並為全聯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67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