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曾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敏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芬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為第一審
判決。上訴人即參加人曾慧為輔助上訴人全聯公司而參加訴訟,
並為全聯公司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673,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