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燃輝
訴訟代理人 戴佑錪
被 告 劉煜彥(即劉崑能之
繼承人)
劉祐菖(即劉崑能之
繼承人)
劉依廷(即劉崑能之繼承人)
劉宏彥(即劉崑能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 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宏彥」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劉宏彥、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251 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宏彥之記載,
有未載法定代理人林英之錯誤,
上開誤寫屬顯然錯誤,
聲請
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
爰依該規
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