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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朱硯勤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69 號與被上訴人京鼎精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0 年 4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