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朱硯勤
上列
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69 號與被上訴人京鼎精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0 年
4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