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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   告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被   告 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以本院109 年 度補字第14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而前 開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今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 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