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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傳喜爾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
柒仟壹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