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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尚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尚洺 被 上訴人 彭維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 8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8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至有關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