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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延滯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4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