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4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
可稽,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