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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宏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喬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致本院 無從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正完整上訴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 ,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