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宏光
被
上訴人 弘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宇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6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訴費新臺幣120,30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4 日送達
上訴人,而上訴人
迄今均仍未繳納上訴費
等情,有送達證書
、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其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