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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宏光 被 上訴人 弘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6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訴費新臺幣120,30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4 日送達 上訴人,而上訴人今均仍未繳納上訴費等情,有送達證書 、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