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建碩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文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
年9 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
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9 月5 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09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0日具狀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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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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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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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順薪工程有限公司│建碩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竹南分行│108年8月6日 │139,720元 │A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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