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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良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民 代 理 人 楊振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8 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 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8 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9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3日具狀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福聯社商行 謝孟吟 │良橙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頭份分行 │108年6月30日 │159,525元 │AI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