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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加達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8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09 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9 年 3 月2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聖堂機械工程│加達鋼業股份│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8月31日 │111,461元 │K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