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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英文雄       英文榮       英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被繼承人英陳玉春所遺如附表所 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108 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09 年5 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 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 │0001│日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0 │ │ 1 │9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