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英文雄
英文榮
英美惠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被
繼承人英陳玉春所遺如附表
所
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並於108 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
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09 年5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
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
│0001│日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0 │ │ 1 │9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