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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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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輝 訴訟代理人 曾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12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6號 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2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09 年6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6 月19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義高建材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108年10月31日 │36,000元 │FP0000000 │ │ │ │周國輝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