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允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睿承
代 理 人 胡品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2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司法公告查詢列印資料在卷
可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9 年8 月
1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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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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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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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允健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8年10月11日 │115,500元 │FB0000000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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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允健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8年8月11日 │87,150元 │FB0000000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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