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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允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睿承 代 理 人 胡品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2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司法公告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9 年8 月 1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允健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8年10月11日 │115,500元 │FB0000000 │ │ │ │司 │ │ │ │ │ │ │ ├──┼─────────┼─────────┼─────────┼───────┼────────┼─────┼──┤ │002 │巨昕化工股份有限公│允健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8年8月11日 │87,150元 │FB0000000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