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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代 理 人 謝木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9 年4 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4號 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4 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09 年10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10月8 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受 款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辛瑞營造有限公司│國順預拌混凝土股│苗栗縣通霄鎮農會│108年9月3日 │294,840元 │FA0000000 │ │ │ │洪金喚 │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