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世翔
代 理 人 謝木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9 年4 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
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4號
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4 月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09 年10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10月8 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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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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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受 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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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辛瑞營造有限公司│國順預拌混凝土股│苗栗縣通霄鎮農會│108年9月3日 │294,840元 │FA0000000 │ │
│ │洪金喚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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