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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冠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源 訴訟代理人 鍾雅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9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 年4 月 10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0月 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冠仁環保科技有限公│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 民國109 年3 月31日 │ 12,021元 │AQ0000000 │受款人李隆華│ │ │司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