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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鍾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萬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