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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曾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6,396 元(包含未休特休假工資145,87 5 元、資遣費200,521 元);第2 項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 額45,2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1,636 元(計算式:346, 396 元+45,240元=391,636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 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 、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收第 一審裁判費1,433 元【計算式:4,300 元1/3 =1,433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