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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吳啓川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彭煥郎  
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勞訴卷第159至160頁)。而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上開事件判決可稽(勞訴卷第243至303頁)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故本院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