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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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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 債 權 人 陳建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翔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翔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 命令,查相對人翔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彰 化縣,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相對 人廖雅如、黃韋勳均住居於彰化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