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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捷力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 位於台北市松山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