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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陳聖岳 債 務 人 春喜工業有限公司(原名:飛特氣動工具製造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崧珉 債 務 人 王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利   息起算日,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