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陳聖岳
債 務 人 春喜工業有限公司(原名:飛特氣動工具製造有限
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崧珉
債 務 人 王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利
息起算日,
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