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債 權 人 欣誼泰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
臻誼
債 務 人 大自然綠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楹舜
債 務 人 六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濱
債 務 人 鄒俊禹
陳志良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六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仟
零貳拾伍元。
㈡債務人大自然綠化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柒
佰捌拾捌元。
㈢債務人鄒俊禹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
㈣債務人陳志良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