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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債 權 人 欣誼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臻誼 債 務 人 大自然綠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楹舜 債 務 人 六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濱 債 務 人 鄒俊禹       陳志良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六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仟   零貳拾伍元。  ㈡債務人大自然綠化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柒   佰捌拾捌元。  ㈢債務人鄒俊禹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  ㈣債務人陳志良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