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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經查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已經死亡,請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2 項規定查報債   務人公司有無推派或選任現任之法定代理人。如均無法查得   ,則請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再向本院   陳報已為聲請選任之證明,俾利支付命令之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本裁定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