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
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經查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已經死亡,請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2 項規定查報債
務人公司有無推派或選任現任之法定代理人。如均無法查得
,則請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
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再向本院
陳報已為聲請選任之證明,俾利支付命令之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本裁定不得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