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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 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52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