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 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524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