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債 權 人 聚賢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中謙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
聲請狀之請求標的記載「請求命令
第三人將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向
鈞院支付,轉給予債權人」,並未依
上開規定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表明請求之金額及利息,此項通知並於同年8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
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
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