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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184號
債  權  人  元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天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瑪克瑪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
    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